第一部分:“放管服”背景下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政策及實踐
1.《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給政府采購活動帶來的變化;?
2.《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核心條款深度解析及案例分析;
3.公共預算單位集中采購政策解讀及信息化平臺建設;
4.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提高后,限額標準以下項目的采購;
5.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競爭性磋商等采購方式應用解析;
6.政府采購工程、貨物、服務核心問題操作實務與典型案例分析;
7.政府采購詢問、質疑和投訴的提出和處理;
8.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與采購人內控制度的關系界定等;
9.招標采購活動實施效果評價解析與大數據分析在后評價中的應用。
第二部分:“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招標采購法律法規變革與操作實務
(一)優化營商環境下招標采購相關政策解讀
1.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意見、計劃、方案中關于招標采購政策解析;?
2.《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及《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解讀與應用;?
3.《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中重點條款解讀;?
4.有關招標投標領域違法行為專項治理工作方案措施解析。
(二)各種非招標采購方式的管理流程及關鍵環節解析;
1.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而可以不招標的情形分析;
2.招標方式的選擇,邀請招標的適用條件及注意事項;
3.談判采購、詢比采購、競價采購、直接采購、框架協議采購及電子采購等采購方式及采購組織形式應用解析;
4.兩階段招標的應用及其注意事項;
5.如何進行供應商分級分類管理?有哪些好的做法?
6.集中招標采購、企業供應商庫管理的方法與實踐。
(三)招標采購爭議的提起和處理
1.國務院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招投標活動中的職責分工;
2.招標投標爭議的類型、表達方式;
3.異議、質疑的規定和答復要求;
4.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與聯系;
5.民事仲裁與民事訴訟的異同。
(四)BIM技術對招投標活動的影響與具體應用
1.BIM技術在招投標活動中對各方主體的影響;
2.BIM技術在招投標活動中具體應用。
(五)招標采購單位內控制度建設有關問題
1.內控制度與法律法規的銜接;
2.內控制度與廉潔制度的嵌套;
3.內控制度管理權限、權責設置和職責邊界的確定;
4.內設機構中采購管理、執行、監察、審計等部門的職責分工。
第三部分:招標采購關鍵程序、疑難問題解析與法律風險防范
(一)資格審查存在的問題
1.預審審查方式選擇不正確;
2.資格條件的設置不利于競爭;?
3.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二)招標文件編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存在歧視性、排斥性條款;
2.內容不完整,文字不嚴謹、不規范,條款存在歧義或重大漏洞等現象;?
3.未將所有否決投標的條款寫在評標辦法中;
4.關鍵條款設置不符合招標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不利于投標人充分競爭。
(三)招標過程中存在的其它主要問題
1.行政監督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非法干預招投標、索賄受賄、內外勾結、擾亂招標秩序;
2.各種采購方式下的違法違規情形剖析、監督要點、監督依據及方法;?
3.招投標違法違規情形剖析(招標、投標、開評標、定標、質疑和投訴等各個階段的監督重點及案例分析);
4.在采購的全流程中,如何設置合理的審批節點和審批權限劃分?
5.投標人存在圍標、串標、違法分包、轉包、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認定。
(四)評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評標委員會的組成、評標程序、評標標準和方法不符合規定;
2.在招標方面,針對貨物和服務,如何設計相應的評標規則和指標?
3.不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辦法評標,隨意改變評標辦法;
4.評標委員會成員暗示或誘導投標人進行澄清或是主動接受投標人的澄清;
5.評標委員會收受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6.招標人非法內定中標人或是采用非法方式讓內定投標人中標。
(五)合同簽訂及履約存在的問題
1.招標人與中標人進行投標價、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的談判;
2.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
3.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時改變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4.合同延期、變更、索賠、調價、違約、合同爭端、合同價款支付、竣工結算等未按合同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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